政策法规

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作者:抚顺开发区 点击次数:281 发布时间:2018-10-16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和中央、省支农惠农政策,认真做好2018年度我区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发挥财政补贴财政的带动效应。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特制订我区2018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及补贴资金安排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区各经济区,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要优先保障我区推进玉米生产全程机械化和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的购机补贴需求。区财政局要设专账管理,将补贴资金一次性由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拔,专款专用,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现。

二、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确定。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一是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二是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是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18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辽宁省补贴范围确定11个大类、24个小类、45个品目

(三)补贴标准。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对由违反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本省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况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个人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上限为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三、补贴资金兑付

今年继续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折)”的补贴操作方式。

公示期满无异议且机具核实无误后,开发区农发局编制补贴资金结算报告,于当月15-20日(节假日顺延)报送到开发区财政局,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到“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中,做好购机补贴材料归档工作。开发区财政局接到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并审核无误后,于当月20日至月底前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购机者一卡(折)通或账号,同时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告。

补贴启动实施后要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农发局要按进度提交相关资料,财政局按月组织兑付和结算工作,确保兑付和结算进度高于时序进度。开发区财政局要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明细和进度情况通报开发区农发局开发区农发局应及时完成“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的有关信息录入和统计上报工作。

四、规范程序,严格管理

一要加强监管。农机局要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制度,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二是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管理。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或转让的,主动到农机局申请批准后方可再转让。补贴机具发生退货时,应在收到供货单位退回的货款后一周内将已兑付的补贴资金退回开发区财政局,如购机者不退回将承担法律责任。如出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以上承诺事项,自愿接受司法机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所进行的处罚。

 

开发区农发局

○一月二十九日